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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自行公示:其他信息

序号 社会组织名称 登记证号 信息内容 公示时间
1 广州市天河区环卫行业协会 440106010 广州市天河区环卫行业协会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州市天河区环卫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本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媒介为广州地区报纸、本会网站、内部刊物或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网站。 第六条 本会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本会的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财务情况; (三)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四)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其他须在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八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十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与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沟通协调,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后,方能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任何会员、理事及专职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秘书处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3日内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七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和资料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资料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的对本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整改的信息,不属本会信息披露程序的规管范畴。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2015-04-09